【人力資源管理】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guī)定
來源: | 作者: 佚名 | 發(fā)布時間: 2023-11-27 | 2982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4號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guī)定》已經2020年1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紀南  
                                         2020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yè)態(tài)健康有序發(fā)展,促進就業(yè)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網絡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絡招聘服務實施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網絡招聘服務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yè)、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行業(yè)協(xié)會參與網絡招聘服務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章程的規(guī)定,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行業(yè)自律,推進行業(yè)誠信建設,促進行業(yè)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準入

  第八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yè)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和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第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服務范圍中注明“開展網絡招聘服務”。
  第十一條 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yè)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絡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五)其他網絡求職、招聘服務。
  第十二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
  第十三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guī)定的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終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注銷等情況。

第三章  網絡招聘服務規(guī)范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六條 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網絡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十七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發(fā)布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其發(fā)布的網絡求職招聘信息、用人單位對所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tǒng)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時收集、使用其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